本帖最后由 生活小帮手 于 2015-10-23 19:34 编辑
中德安联附加医疗保险,等待期90天,时间偏长;间隔期90天,偏长,有续保优惠保费10%,限定每次住院报销最高额度--基本保额和年度最高报销额度---五倍基本保额,无责任期。社保外用药不报销。
保证续保5年。
总体而言性价比一般,按照一年3000元基本保额(年度1.5万保额),30岁男性,年交保费666元。
至于重大疾病主合同终止了,附加合同依然存在是因为中德安联主险存在重疾多次给付的原因。
但中德安联重疾给付是有拒赔风险的。
举个案例:
条款1、“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第7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我们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条款2、“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条款3、“(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示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影响。 条款4、“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以上4段条款是不是条款1和2比较易懂易理解,只要初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确诊就赔款。而条款3和4在文字表述上是不是点拗口或迷糊,特别是条款4太像绕口令了!lz都一度怀疑自己是不是读过书!“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lz认为“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可以去掉了,不就是首次发生专科医生确诊嘛!搞不懂为什么要写的这么复杂,显示自己与众不同? 好了!晦涩难懂的保险条款到底会造成客户什么样的损失?来看看lz同事的这个案例 案例的起因: 客户于2009年9月12日投保了A公司重疾保险,该产品的重疾等待期是90天,比较巧合的是,客户刚好在等待期后的第91天初诊发现甲状腺结节,而直到两年半后的2012年2月,该疾病才转化为甲状腺癌。结果客户在交了三年保费后遭遇了拒赔。同年客户还购买了另一家B公司的重疾险,该产品的重疾等待期是180天,而实际结果是B公司的重疾险顺利获得了理赔!为什么?为什么?魔鬼就藏在条款里!这两家公司的重疾险条款就是条款2(B公司)和条款3(A公司),因为条款3比条款2多了“症状、体征”这四个字,A公司就认为客户91天去看病就必然推断为90天内有症状而以此拒赔!哪怕确诊的重疾发生在两年后、五年后、十年后,它也可以不赔了!那么如何界定症状、体征呢?疾病都是日积月累,按照这样的逻辑,不管你什么时候得重疾都可以拒赔。唉!有文化加上耍流氓真的天下无敌啊! 由于这不是lz的客户,客户真实情况到底怎么样不是很清楚,所知道的结果就是B公司的理赔没有因为A公司的拒赔而改变,而A公司是死活也没有理赔给客户(可能A公司太大了,要养活的人多)。不过呢!客户91天去看病的确让保险公司很警觉!告诉大家这个案例的目的就是要提醒值友在买重疾险时多少能留意一下责任条款里关于重疾理赔解释,易懂易理解的条款产品是你的首选。 这个是一个真实案例。所以关于病症体征这样的字眼,大家多多注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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